无锡蓝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3067号之二
原告:***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035419978,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区洛社镇312国道旁张镇段。
法定代表人:王林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澄宇,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悦,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3503009354,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商水路16号-328。
法定代表人:李龙清。
本院受理原告***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青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6元、保全费3170元,合计7576元,由***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敏江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姚 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