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蓝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兄弟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206民初5366号
原告:***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035419978,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312国道旁张镇段。
法定代表人:王林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澄宇,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秋,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市兄弟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581035024K,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镇江洲南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石剑。
原告***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与被告镇江市兄弟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兄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澄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兄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蓝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兄弟公司支付货款67768元,并支付自2022年5月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兄弟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兄弟公司向其购买消防器材。截至2021年7月31日,兄弟公司结欠其货款67768元,至今未付。
兄弟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兄弟公司向蓝天公司购买火灾报警系统等产品,蓝天公司陆续交付了产品,兄弟公司也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后双方签署了对账单,载明:截至2021年7月31日,兄弟公司结欠蓝天公司货款67768元;兄弟公司承诺于2021年10月31日付15000元,2021年年底付15000元,2022年5月1日前结清余款。
以上事实,有销售合同、往来账目核对请款报告单、无合同交易产品确认单、对账单、律师函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现蓝天公司主张兄弟公司逾期支付货款67768元,有对账单等证据为凭,兄弟公司未予抗辩,故本院予以确认。现蓝天公司要求兄弟公司支付该款,并赔偿该款自2022年5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镇江市兄弟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7768元,并赔偿该款自2022年5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7元,财产保全费770元,合计1517元,由兄弟公司负担(该款已由蓝天公司预交,蓝天公司同意直接由兄弟公司向其支付,无需法院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许景波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 腾
书 记 员 王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