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03民初9260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富景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时代阳光大道西99号富景园B4栋一楼。
负责人:曾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颖琪,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红橡室内气候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浏阳河大道一段588号红橡华园7栋308房。
法定代表人:车雄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玲,湖南燕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男,199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富景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富景园业委会)、湖南红橡室内气候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橡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富景园业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颖琪、被告红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玲、王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富景园小区业主大会决定并授权富景园业委会与红橡公司于2018年1月所签订的《富景园小区中央空调投资运营服务合同》合法有效,确认富景园业委会、红橡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零时深夜擅自将富景园小区中央空调停机停止供冷行为给***实施了故意侵权;2、判令富景园业委会、红橡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生命身心健康和生活安宁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判令富景园业委会依法诚信全面履行监督执行的法定职责和义务,监督督促红橡公司诚信全面履行上述服务合同的约定义务,要求富景园业委会、红橡公司确保在异常天气情况下及时全面履行合同所约定的提前开机和延后停机供冷供热的合同义务,不得再发生类似侵权行为;3、判令富景园业委会、红橡公司共同向***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4、判令富景园业委会、红橡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是长沙市天心区富景园小区C2栋的业主住户,已向红橡公司预缴了2021年度中央空调使用费(供冷、供热)。富景园业委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富景园小区业主生活服务的法定职责的组织。红橡公司是依约为富景园小区业主住户提供供冷、供热服务的企业法人。2017年富景园业委会按本小区业主大会决定并授权其与红橡公司签订了《富景园中央空调投资运营服务合同》,合同服务期为20年。合同约定,本小区中央空调每年供冷、供热服务时间初步定为180天,同时特别约定在异常天气情况下供冷、供热提前开机和延后停机条款,即:当室外日平均温度持续高于28℃达3天时,提前供冷和延后停机供冷;当室外日平均温度持续低于14℃达3天时,提前供热和延后停机供热。由于本小区因当初规划设计报建、电力总负荷设计失误缺陷等原因,致使本小区一直以来根本不能加装电力空调制冷降温和制热取暖(富景园业委会也命令禁止安装电力空调),只能保证业主住户日常照明等基本需要。对此,红橡公司和富景园业委会是明知的。红橡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下午四点多钟通过业主微信群发出通知,以富景园业委会未向红橡公司发函要求延期停机供冷为由,于2021年9月28日零时深夜,擅自将本小区的中央空调制冷降温关停了,当日,温度在35℃以上,因天气闷热,晚上根本无法入睡,致使***及家人身心健康、生活安宁和精神上倍受摧残和折磨,次日,根本没有精神正常工作和学习,遭受了非人的待遇。当下正值国庆节长假来临,举国同庆之际,加之据天气预报,近期长沙市持续高温闷热,最高温度持续在35℃以上,已发出高温橙色预警,因富景园业委会的故意不作为履责和红橡公司故意作为侵权叠加,致使***及家人根本无法正常居住生活,给***及家人的生命身心健康、生活安宁和精神痛苦上,造成了极大伤害,是一种十分不仁道的严重侵权行为。富景园业委会和红橡公司的共同恶意侵权行为,既有悖于中央“生命至上”、“以人民为中心”理念,也违背天理国法人情道德良知的恶意行径。为彰显社会公理道德良知和公平正义,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保障***及家人的生命身心健康、生活安宁和精神痛苦上不再遭受恶意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以及中央相关精神等规定,特起诉,让富景园业委会、红橡公司接受法律道德良知审判和良心良知公理的拷问。
被告富景园业委会辩称,一、富景园业委会积极履行《富景园小区中央空调投资运营服务合同》约定合同义务,富景园业委会对***并未实施故意侵权。2018年1月29日,天心区富景园小区第二届业委会与红橡公司签订了《富景园小区中央空调投资运营服务合同》,约定由红橡公司对富景园小区原有的中央空调基站及公共官网进行更新改造,并负责本项目服务期内基站及公共管网的允许管理、维护保养等事项。根据该合同第三条第3款之规定:“每年固定的开停机时间是夏季供冷期(90天):6月20日至9月20日;冬季供热期(90天):12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对固定时间段以外的延后停机约定:“需方根据小区用户意见,将书面或以邮件方式通知供方,供方收到通知后按通知内容执行。”根据天气预报,连日来日平均气温高于28摄氏度,富景园业委会分别于2021年9月19日去函红橡公司要求将供冷延长至9月27日,9月27日又去函红橡公司要求将供冷时间延长,若日最高气温高于32摄氏度开机,天气变化则可另行通知,红橡公司对接人康磊已签收。因湖南气候冬夏长、春秋短的特点,近年来提前开机和延后停机的现象已成常态,常常超出原合同约定的180天开机时间,为此,9月28日,富景园业委会向红橡公司发出《关于协商增加中央空调开机时间的函》,请求延长中央空调的使用时间,待双方取得共识后,富景园业委会将提交业主大会表决,若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则签订补充协议,红橡公司对接人王宇已签收。因此,富景园业委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红橡公司及时供冷、延后停机,同时因时制宜,与红橡公司商讨延长小区中央空调开机时间,富景园业委会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未违反合同约定,也未对***故意实施侵权。二、停机时间较短且停机时间段气温并不足以对***身体造成严重损害、导致严重精神损害,且***未提供任何能证明相关损失的证据。首先,根据***提交的证据5与红橡公司提交的证据3可知,富景园小区中央空调暂停机时间为2021年9月28日零时至2021年9月28日11点41分,28日11点41分已继续恢复供冷。***以此为由,要求富景园业委会赔偿经济损失(含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富景园业委会认为,本次停机时间较短(不足12小时),当天就恢复了供冷,此后一直到长沙天气转冷前,未再出现停止供冷的情形,***住在在这个时间段中对其造成了经济上的巨大损失、精神上的严重损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要求的损害赔偿数额是一万元,但是未明确其中多少是经济损失,多少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明遭受经济损失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所述,富景园业委会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未违反合同约定,未对***故意实施侵权,同时***未举证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要求富景园业委会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一万元,于法无据,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维护的合法权益。
被告红橡公司辩称,一、红橡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没有侵权。2018年1月20日,富景园业委会与红橡公司签订了《富景园小区中央空调投资运营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每年固定的开停机时间:夏季供冷期(90天):6月20日至9月20日;冬季供热期(90天):12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并约定了提前开机和延后停机的气温条件和书面通知的执行方式,以及开机的原则及全年总开机总天数初步定为180天,出现临界点温度事后,开关机以富景园业委会书面通知为准。该小区中央空调基站于2018年6月份开始运营。自正式运营以来,每年每次提前开机或延后停机都是根据合同约定,由富景园业委会书面通知,红橡公司按照通知执行。2021年夏季供冷期,富景园业委会于2021年6月9日书面通知红橡公司“自6月9日起提前开机供冷,进入供冷期”。2021年9月10日,因夏季供冷期已达90天,富景园业委会又于当天书面通知红橡公司“将供冷时间延至9月19日。”后因9月19日之后的日平均气温仍高于28℃,又于2021年9月19日书面通知红橡公司“现根据业主们的要求,请将供冷时间延至9月27日,如天气变化另行通知。”2021年9月27日下午3点48分前,红橡公司没有收到富景园业委会延后停机的书面通知,红橡公司常驻富景园小区的中央空调值班人员就在微信“富景园物业服务A群”中通知,根据富景园业委会9月19日的来函,空调延期至9月27日,因未收到关于延期的最新函件,本季供冷服务于9月28日0点停机。2021年9月28日上午11点37分后,富景园业委会再次书面通知红橡公司“将供冷时间延长”,红橡公司于是在9月28日11点4分前重新开机。综上,红橡公司自富景园小区中央空调正式运营以来,一直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按合同约定供冷供热,没有违约,不存在侵害***人身权益的侵权行为。二、***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首先,***没有在2021年9月28日零点至2021年9月28日11点41分期间受到损害的事实。其次,假定***有损害事实,该损害必须与中央空调关机存在因果关系。红橡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没有侵害***的生命、身心健康和生活安宁,***请求红橡公司停止侵害行为,没有事实依据。综上所述,***的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法院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一、对被告富景园业委会的证据:
对证据1,原告***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由于富景园业委会未提交原件,且未提交显示有盖章的尾页,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对证据2、证据3,原告***提出异议,但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且红橡公司均予以认可,故本院对以上证据均予以认定。
二、对被告红橡公司的证据:
对证据2、证据3,原告***提出异议,但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且富景园业委会均予以认可,故本院对以上证据均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系长沙市天心区时代阳光大道西99号富景园小区C2栋502房的业主。
2018年1月20日,富景园业委会(即需方)与红橡公司(即供方)订立《富景园小区中央空调投资运营服务合同》。双方在该合同中约定,富景园业委会将富景园小区的中央空调投资运营服务项目(含投资改造和运营管理)交由红橡公司承担。第二条约定,合同期为20年;第三条服务标准及时间的约定为,供冷供热期:(1)每年固定的开停机时间:夏季供冷期(90天):6月20日-9月20日;冬季供热期(90天):12月15日-次年3月15日。(2)固定时间段以外的开停机约定:在固定开机时间段以外,如出现寒冷或炎热天气,按省气象台当日天气预报为计算基础确定开、停机时间,相关约定如下:A、提前开机,在6月20日之前,当室外日平均温度持续高于28℃达到3天时,开启空调供冷,提前进入供冷期;在12月15日之前,当室外日平均温度持续低于14℃达到3天时,开机供热,提前进入供热期。B、延后停机:在供冷截止时间9月20日之后,如室外日平均温度仍高于28℃,则延期停机,直至室外日平均温度持续3天低于28℃时再停机,结束供冷期;在供热截止时间3月15日之后,如室外日平均温度仍低于14℃,则延后停机,直至室外日平均温度持续3天高于14℃时停机,结束供热期。C、需方临时通知:需方根据小区用户意见,将书面或以邮件方式通知供方,供方收到通知后按通知内容执行。4、供冷供热时间:(1)商业:每天8点至18点(超市除外);(2)住宅:每天24小时供应。5、供冷供热时间调增:需方在正常供冷供热季节外,另需增加年度供冷供热服务天数或月份时,由业委会发出书面通知,供方根据需方的通知及时安排供冷或供热服务。供冷、供热时间约束:本着节约的原则,全年开机天数初步定为180天,出现临界点温度时候,开关机以需方书面通知为准。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订立该《富景园小区中央空调投资运营服务合同》后,双方即开始履行该合同,红橡公司开始为富景园小区提供中央空调服务。
2021年5月30日,***支付红橡公司空调运营服务费5859元。
2021年9月10日,富景园业委会向红橡公司发出《中央空调延时停机函》。富景园业委会在该函中载明,“富景园小区2021年度夏季供冷于6月10日开始,将于9月10日24时达90天,根据天气预报,自9月11日至19日,日最高气温在30度以上,日平均气温高于28摄氏度。……,请将供冷时间暂延至9月19日。”
2021年9月19日,富景园业委会向红橡公司发出《中央空调再次延时停机函》。富景园业委会在该函中载明,“根据天气预报,9月20日至27日,仍然是高温,最高气温在35度以上,日平均气温高于28摄氏度。……,请将供冷时间暂延至9月27日。”
2021年9月27日16时许,红橡公司在富景园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消息,告知富景园小区的业主,红橡公司接富景园业委会的通知,中央空调将于2021年9月28日0点停机。红橡公司后于2021年9月28日0点对富景园小区的中央空调停止供冷。
停止供冷后,部分业主向富景园业委会反映气温仍很高,需要继续供冷。2021年9月28日11时,富景园业委会组织富景园小区业主对中央空调延时停机的投票表决完成。2021年9月28日11时41分,富景园业委会将落款时间为2021年9月27日的《中央空调再次延时停机函》送达红橡公司。该《中央空调再次延时停机函》载明,“……,请将供冷时间延长,若日最高气温高于32度,请继续开机,如天气有变化,另行通知。”红橡公司随即开始向富景园小区供冷。
另查明,根据国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公布的数据,2021年9月24日20时至25日20时,长沙将达35摄氏度以上的高温。根据中国天气网公布的数据,2021年9月25日,长沙最高气温37摄氏度。根据国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公布的数据,2021年9月26日,长沙最高气温37摄氏度以上。根据国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公布的数据,2021年10月3日,长沙最高气温35摄氏度以上。根据国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公布的数据,2021年10月5日,长沙最高气温37摄氏度以上。
本院认为,富景园业委会与红橡公司订立的《富景园小区中央空调投资运营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于法不悖,故为有效合同。故本院对***的判令确认富景园业委会与红橡公司于2018年1月所签订的《富景园小区中央空调投资运营服务合同》合法有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的判令确认富景园业委会、红橡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零时深夜擅自将富景园小区中央空调停机停止供冷行为给***实施了故意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富景园小区中央空调投资运营服务合同》的约定,红橡公司对富景园小区中央空调夏季供冷的时间约定有两种形式,其一,每年固定的开停机时间:6月20日-9月20日。其二,延后停机:在供冷截止时间9月20日之后,如室外日平均温度仍高于28℃,则延期停机,直至室外日平均温度持续3天低于28℃时再停机。延后停机的方式为:富景园业委会根据小区用户意见,将书面或以邮件方式通知红橡公司,红橡公司收到通知后按通知内容执行。故2021年的夏季供冷的固定停止日为2021年9月20日,后富景园业委会通知红橡公司延迟到2021年9月27日。故红橡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24时停止给富景园小区中央空调供冷的行为系富景园业委会、红橡公司共同履行《富景园小区中央空调投资运营服务合同》的行为,并且红橡公司在停止供冷前,已在富景园小区业主微信群中提前予以了告知,故该行为并非侵权行为,故本院对***的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的判令富景园业委会、红橡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生命身心健康和生活安宁等合法权益的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如前所述,红橡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24时停止给富景园小区中央空调供冷的行为并非侵权行为,且天气气温的变化,属于自然现象,非正常人所能控制和预料,富景园业委会在红橡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24时停止供冷后,发现气温仍很高,遂于次日即2021年9月28日上午征询富景园小区业主意见后,通知红橡公司供冷,期间只相隔12小时。红橡公司、富景园业委会未实施侵害***生命身心健康和生活安宁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故本院对***的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的判令富景园业委会依法诚信全面履行监督执行的法定职责和义务,监督督促红橡公司诚信全面履行上述服务合同的约定义务,要求富景园业委会、红橡公司确保在异常天气情况下及时全面履行合同所约定的提前开机和延后停机供冷供热的合同义务,不得再发生类似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富景园业委会已依法诚信全面履行监督执行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已监督督促红橡公司诚信全面履行上述服务合同的约定义务,故本院对***的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的判令富景园业委会、红橡公司共同向***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由于富景园业委会、红橡公司未实施侵权行为,且***未向本院提交其存在经济损失10000元的证据,故本院对***的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富景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湖南红橡室内气候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所签订的《富景园小区中央空调投资运营服务合同》合法有效;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15元、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富景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承担5元、被告湖南红橡室内气候技术有限公司承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罗庆君
二〇二二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田 领
书 记 员 曾 静
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