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执215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红橡室内气候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浏阳河大道一段588号红橡华园7栋308房。
法定代表人:车雄伟,董事长。
被执行人***市伯勤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南丰镇兴园路4号。
法定代表人:钱丙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102民初172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市伯勤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48944.5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至2021年3月25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雅军
审判员 张志山
审判员 杨孟庭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卢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