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01民初9350号
原告:延边**混凝土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龙井市东盛涌镇勇成村四组。
负责人:付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长白山西路005号7号楼1G3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混凝土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与被告吉林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延边**混凝土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以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混凝土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边**混凝土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退回由原告延边**混凝土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13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