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1民终79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先行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某某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起步区。
法定代表人: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上诉人赵某因与被上诉人济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济南某某材料有限公司、济南某某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2024)鲁0115民初75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某于202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赵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