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民终50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2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君,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邦威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湖塘桥村。
法定代表人:郭建荣,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湖南永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韶山乡平里村。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邦威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南永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205民初2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0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 伟
审判员 张朴田
审判员 华敏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沈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