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05民初6380号之一
原告:邦威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湖塘桥村。
法定代表人:郭建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孝雷,无锡市锡山区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华洲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桠溪镇东风路09号。
法定代表人:杨寿海。
原告邦威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华洲药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原告邦威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邦威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邦威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640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360元,由原告邦威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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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谭学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于志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