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05民初6344号之一
原告邦威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湖塘桥。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锡山区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长芦街道方烃南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邦威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威公司)与被告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邦威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邦威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邦威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90元,减半收取计1845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二项合计3365元,由原告邦威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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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