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威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永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某某、邦威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05民初2718号
申请人:邦威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湖塘桥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永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韶山乡平里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72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申请人邦威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南永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价值25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永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严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