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威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379邦威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05民初6379号之一
原告:邦威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湖塘桥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锡山区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邦威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原告邦威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邦威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邦威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160元,由原告邦威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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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于志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