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781民初6569号
原告:山东绿科控股集团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玲珑山北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海岱中路1128号南洋花园1号楼1单元402室。
原告山东绿科控股集团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山东绿科控股集团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绿科控股集团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绿科控股集团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