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9民初18828号
原告:杭州三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53号1#、2#楼。
法定代表人:马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道(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裕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大江东产业聚集区临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纬二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三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裕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三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裕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三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裕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4元,减半收取1377元,由原告杭州三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根据**[2017]36号文件规定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