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联合创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联合创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聚邦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102民初8108号之一
原告:浙江联合创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城北街368号绿谷信息产业园7号楼瓯微大厦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552879033D。
法定代表人:朱小宝。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聚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汉路1785号网新双城大厦4幢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57439036X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联合创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聚邦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联合创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60元,减半收取4730元,由原告浙江联合创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