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联合创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联合创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102民初1746号 原告:浙江联合创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城北街368号绿谷信息产业7号楼瓯微大厦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552879033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6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联合创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浙江联合创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联合创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联合创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浙江联合创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