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联合创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丽水市美尔固管道经营部、浙江联合创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102财保424号
申请人:丽水市美尔固管道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莲都区丽阳街10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02MA2FY8CK1J。
经营者:***,女,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被申请人:浙江联合创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城北街368号绿谷信息产业园7号楼欧微大厦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55***79033D。
法定代表人:朱小宝,董事长。
申请人丽水市美尔固管道经营部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丽水市美尔固管道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浙江联合创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丽水市美尔固管道经营部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了担保。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联合创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处州支行(账号:12×××90)的存款,保全金额共计为人民币89000元。
案件申请费910元,由申请人丽水市美尔固管道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