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81执270号
申请执行人:**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城南新区鹤伴二路北侧(**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06368616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市西董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市醴泉五路1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626004395003H。
法定代表人:**,主任。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626民初57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市西董街道办事处存款4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时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