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22民初974号
原告:李卫忠,男,194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利津县村民,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良,利津利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富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188号华泰国际金融中心B座4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99260473C。
负责人:常建林,经理。
被告:邹平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城南新区鹤伴二路北侧(邹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063686160。
法定代表人:贾玉学,经理。
原告李卫忠与被告山东富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邹平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李卫忠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卫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卫忠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卫忠负担。
审判员 程玉姣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