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703民初6411号
原告:四川浩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区创业服务中心灵创孵化器阳光楼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247QL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力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孟家店西街5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75JF4A。
原告四川浩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力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四川浩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浩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