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力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力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603财保242号 申请人:***,女,汉族,1965年1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力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孟家店西街5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75JF4A。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6月7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申请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