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数维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数维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智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无锡市曦晨测绘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165号之三
原告:浙江数维科技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杭州数维智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139号智慧立方科技中心3幢7楼701室。
法定代表人:楼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怡橙,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宁,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智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606号2078室。
法定代表人:方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甲木,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燕,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曦晨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复兴路118号8楼。
法定代表人:袁庆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东升,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数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维公司)与被告杭州智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图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数维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追加无锡市曦晨测绘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审查后依法予以准许。案件审理期间,数维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即将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智图公司支付数维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2019年4月23日,数维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数维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数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浙江数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数维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判长 徐 珺
审判员 王 昭
审判员 李 程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毛枭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