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283民初224号之一
原告:江苏盛远静电除尘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674887146T,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根思乡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攀枝花市德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62334947Y,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盛远静电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德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盛远静电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盛远静电除尘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盛远静电除尘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245元,由原告江苏盛远静电除尘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