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盛远静电除尘设备有限公司

2944江苏某某电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2944号

原告:江苏***电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根思乡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翁志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建军,泰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泓口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宋小华,总经理。

被告:**,男,199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东台市。

被告:***,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溧阳市。

原告江苏***电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电除尘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85元,由原告负担(已给付)。

审判员  吕兵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