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19执1737号之三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江苏盛远静电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双赢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19民初6523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双赢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盛远静电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07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双赢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双赢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双赢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足额、无车辆、房屋登记均系轮候查封无权处置;
3.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限制被执行人双赢集团有限公司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双赢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4、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将被执行人双赢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5、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对被执行人双赢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无住房公积金;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双赢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江苏盛远静电除尘设备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67231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到位标的0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双赢集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盛远静电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双赢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19执17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新
审判员 周 峰
审判员 李晓勇
书记员 蔡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