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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三明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425民初804号 原告:***,男,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武陵乡,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三明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涂某,董事。 被告:福建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三明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4日立案。***于2026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欲与二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