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91民初10717号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光德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路2114号苏阀大厦31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众仕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1505弄1号208室C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光德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众仕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光德阀门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众仕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光德阀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光德阀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计490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光德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刘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