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3知民初377号
原告:上海古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孟银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天,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明月,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众仕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熊玮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古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众仕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古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古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古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1元,由原告上海古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韡
审 判 员 范静波
审 判 员 凌宗亮
法官助理 杨 洁
书 记 员 周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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