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2民初23766号
原告:江苏秀坤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赵冲,总经理。
被告:上海众仕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原告江苏秀坤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众仕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秀坤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秀坤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周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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