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正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省正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第1页共8页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07民终62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省正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岭口路299号联泰香域尚城1栋A座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662044870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3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系上诉人***之姊。 上诉人江西省正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达公司)、上诉人***因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2021)赣0781民初3700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正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本院组织的调查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正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正达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2.判令***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1.案涉仲裁裁决作出后,***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向法院起诉,根据不诉不审的原则,一审法院不应对全部裁决事项进行查明,本案一审在该方面处理有误。本案所涉争议仅为正达公司起诉部分。2.一审判决支持***经济补偿金16,000元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不合情、不合理。只有用人单位违约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第2页共8页 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时,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劳动合同自然到期终止,正达公司并没有提前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合同自然终止的难道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显然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原意相悖。再者,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中的“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具体指哪些?没有相应的解释说明,无形中增加了用人单位的义务、侵害用人单位的权益。3.若是仅仅因为双方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要正达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正达公司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聘请***到正达公司上班,以体现法律对***等。4.近年来经济下行,企业经营成本压力增大,请求人民法院从保障企业生存角度出发慎重考虑企业方的合理主张。 ***答辩称,1.正达公司提出公司效益的问题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正达公司在距离合同快到期前两个月就通知***不要来上班了,叫他回去休息。2.劳动仲裁委没有依法认定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不合法,因为该合同不是从用工之日起开始签订的,而是后面补签的。3.关于社保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曾经就这个问题向劳动监察大队反映,但是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却叫其去找社保局。社保局又称其只是负责收缴社保没有义务去处理社保缴纳问题,互相推诿。 ***上诉请求:1.判决正达公司支付***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合计人民币42,000元;2.判决正达公司补缴***自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的社会保险费20,604.6元;3.判令正达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2017年8月1日,***在正达公司从事工程监理工作,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自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工作期间,正达公司超过一年未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据法律规定,双方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 第3页共8页 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据此,***主张的二倍工资有理有据。2.正达公司强迫***接受无理条件,免除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如此约定是无效的。***有权要求正达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3.关于双倍工资主张是否超过时效的问题。本案中,***属于被正达公司控制,不得不中止并延后申请仲裁的情形。实践中,很多劳动者为了维持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不敢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这种情况不应受到一年时效限制。本案中,不应以时效超过为由,免除正达公司的双倍工资支付义务。 正达公司答辩称,1.***系一审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二审中无权提出或增加诉讼请求,其上诉理由中未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是二审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2.***主张应支付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合计人民币42,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自2017年8月1日到正达公司工作,于2021年6月才提出仲裁申请,已超过仲裁时效。正达公司与***于2020年5月31日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1年,不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3.***主张正达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20,604.6元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审理范围。4.一审判决认定正达公司应向***支付经济补偿金16,000元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只有用人单位存在违约解除劳动者的情况下才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不存在违法解除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任何情形。***与正达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期满而自然终止。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对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没有相应的解释和释明,增加了用人单位的义务、侵害用人单位权益。正达公司现仍同意按原劳动合同条件与***续订劳动合同理应得到支持。近年经济形势下行,加上新冠疫情发生,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应从用人单位的经 第4页共8页 营生存出发,用人单位能准时按额发放劳动者的工资已积极履行了劳动合同法。本案中正达公司没有故意、恶意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情形下,应对正达公司的主张予以支持。 一审中,正达公司起诉请求:1.依法纠正瑞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瑞劳人仲字[2021]第40号《仲裁裁决书》,判决正达公司无须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8月1日起,***在正达公司处从事工程监理工作,直至2020年5月30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5月31日,正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劳动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至2021年5月30日,工资为基本工资3500元加绩效考核500元每月,同时,***签订《个人放弃社保承诺书》一份,承诺自愿放弃购买城镇员工社会保险。自***在正达公司处工作以来,正达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2021年4月28日,正达公司向***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先生:由于项目接近尾声,需减少监理人员,且劳动合同于2021年5月31日到期,为此,本公司(正达公司)决定合同到期后自动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终止与您的劳动关系。”***在通知书日期下方员工签名处签名。2021年6月21日,***(申请人)向瑞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申请:1.确认自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5月30日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即本案原审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5月30日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合计人民币119,000元;3.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自2017年8月1日至2021年5月30日的社会保险费;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16,000元。瑞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了瑞劳人仲字[2021]第4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第5页共8页 人民币16,000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正达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2021年8月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之规定,瑞劳人仲字[2021]第40号仲裁裁决因正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而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对于***的仲裁请求,一审法院在本案中依法查明后一并处理。一、对于正达公司与***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5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故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二、关于***主张正达公司须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问题,因正达公司就该项请求申请仲裁时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而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前置程序,故对于***的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三、关于正达公司是否应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之规定,本案中正达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表示合同期满后解除与***的劳动关系,即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终止,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自2017年8月1日开始在正达公司从事工程监理工作至2021年5月30日,工作年限按4年计算,故正达公司应向***支付4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 第6页共8页 偿,根据***提交的工资流水显示,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4058元,***在申请仲裁时主张正达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6,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正达公司向***支付经济补偿金16,000元。对于正达公司的辩解,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四、关于***主张正达公司补缴2017年8月1日至2021年5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七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申报缴纳社保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审理范围,故一审法院不作处理。判决:一、正达公司与***自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5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正达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经济补偿金16,000元。如果正达公司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正达公司承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四,一是本案审查范围的问题,二是***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三是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四是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关于本案审查范围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 第7页共8页 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据此,瑞劳人仲字[2021]第40号至今全部未生效,一审法院在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中仍应对仲裁全案进行审查。一审判决对仲裁全案审查、本院受理***对经济补偿金以外其他裁判内容的上诉,处理均无不当。正达公司主张人民法院仅应审查其不服仲裁裁决部分,该主张系将劳动争议以仲裁为起点的整体程序割裂分析,属于对法律的错误理解,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上述法律规定的二倍工资本身并不属于劳动报酬,故应适用一年时效之规定。本案中,双方事实劳动关系起自2017年8月,***却迟至2021年6月才提起仲裁申请,已经超过时效。***上诉提出劳动者因“不敢主张权利”而不应受到一年时效约束,不属于合法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一审未支持该项主张,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正达公司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提出“到期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正是前述规定的情形。在此情况下,***有权要求正达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因双方事实劳动关系起自2017年8月,一审判决支持16,000元的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妥,本院对此予以维持。正达公司提出企业在经济下行阶段经营成本高,以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条文的立法本意之质疑,均不属于免除其经济补偿金支付义务的合法事由, 第8页共8页 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主张补缴的,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中不应予以审查处理。 综上所述,***、正达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江西省正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各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璐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林 姗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匀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