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普瑞格管道修复技术(苏州)有限公司、福建中闽腾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6656号
原告:英普瑞格管道修复技术(苏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3295943261,住所地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北京东路198号1幢。
法定代表人:NICOLAIKROEJERWESTH,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中闽腾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MA346X4F7T,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湖里路27号1#楼2-70Z室(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英普瑞格管道修复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中闽腾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英普瑞格管道修复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福建中闽腾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英普瑞格管道修复技术(苏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福建中闽腾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