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4民初5179号
原告:福州美克莱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中闽腾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福州美克莱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中闽腾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福州美克莱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福建中闽腾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美克莱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美克莱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7元,撤诉减半收取计458.5元,由原告福州美克莱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467元,由原告福州美克莱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