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4民初1572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汇旺路16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79116386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女,199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县。
被告:福建中闽腾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湖里路27号1#楼2-70Z室(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MA346X4F7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中闽腾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0元,放弃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2022年9月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撤回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72.6元,返还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3,547.6元,应收25元,由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