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淮法民初字第1383号
原告淮安实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世纪佳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淮安市神州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济南路**-**号**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实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神州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实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7日以被告淮安市神州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其纠纷的案件尚未终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实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22元(原告已预交17646元),减半收取4411元,由原告淮安实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