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神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891执212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神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22225842K,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江苏神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的(2020)苏0891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神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3333.3元、房屋占用费100000元、滞纳金8000元,合计141333.3元。案件受理费4213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如下财产调查并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黑名单”告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高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限期申报财产。 2、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足额,无不动产、车辆、公司登记。本院已划扣其存款及保险保单13993.1元,扣除本案诉讼费4213元、执行费2200元,其余案款及公告费共计7580.1元已拨付给申请执行人。经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信息移送公安机关进行查控。 3、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实际实现债权7580.1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风险和执行情况,并要求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也未对执行情况表示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申报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891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依法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依法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