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英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吉林省英辰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93民初1015号 原告:***,男,汉族,1995年4月12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3月27日生,住长春市高新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吉林省英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4年3月27日生,住长春市高新区。系该单位售后主管。 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吉林省英辰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无余款可退。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