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东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渝0151执恢85号 申请执行人: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亭枫公路333号2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65301024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重庆东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建设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09393323Y。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东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渝0151民初61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重庆东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1011200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重庆东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和2024年3月12日通过网络总对总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符合执行条件财产。 3、本院于2024年3月12日限制被执行人重庆东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重庆东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4、2024年3月12日,本院依法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重庆东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4年3月1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1011200元及利息,到位标的0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重庆东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渝0151执恢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