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执26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亭枫公路333号2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653010244。
法定代表人:张宏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蓉,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北侧艺园路佳嘉豪商务大厦05层5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9875469H。
法定代表人:管纪忠。
申请执行人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院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3681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4月12日,本院依法裁定受理了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已被裁定受理破产重整,依法应当中止对其的执行程序,因本案只有一个被执行人,故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中止情形消失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审判长)时晓克
执行员 (审判 员 )侯旭
执行员 郭   立   洲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古   金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