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91民初1772号之一
原告:江苏世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南路108号江苏海洋大学科技园正兴楼2-4层。
法定代表人:郭世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忠、李海宁,江苏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双胞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衍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世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双胞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原告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原告江苏世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告江西双胞胎投资有限公司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世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44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已减半收取1672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29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世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承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维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