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中晟人防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东中晟人防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605民初28186、28231号 原告(被告):广东中晟人防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2栋9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59146131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男,199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中晟人防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晟设计院)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605民初28186号],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后,又于同日受理了以***为原告以中晟设计院为被告提起的诉讼[案号为:(2022)粤0605民初28231号]。因双方均不服佛南劳人仲案字[2022]2025号仲裁裁决而起诉,本院对两案合并审理且一并作出判决,两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晟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两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1.劳动仲裁情况。***作为申请人以中晟设计院作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1)2019年至2020年未发15%工资38494.23元、修改费8016.59元;(2)2021年工资48511.98元。 2.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22]202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19年至2020年工资38494.23元、修改费5770.43元。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1年工资38222.43元。上述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3.中晟设计院的诉讼请求。中晟设计院不服上述仲裁裁决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晟设计院向***支付修改费5770.43元。原告确认已足额支付被告2019年、2020年工资,被告离职后经核算,尚有2021年上半年设计费38222.43元没有发放予被告。 4.***的诉讼请求。***不服上述仲裁裁决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晟设计院支付:(1)2019年至2020年未发放的15%工资38494.23元、修改费8016.59元;(2)2021年未发放工资52056.07元。 5.***的工作情况。2018年8月20日入职,岗位为人防通风设计。最后工作日为2021年5月31日。 6.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被告的工资主要由正常工作时间基本工资、岗位补贴、职称补贴及设计提成构成。 7.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中晟设计院有为***参加社会保险。 8.中晟设计院提交2019年7月至2021年5月工资表、2019年-2020年个人年终奖明细表。工资表显示***每月工资由基本工资及岗位补贴等组成。2019年个人年终奖应发金额36000元。2020年1月除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外新增绩效工资3891.42元;2020年8月至12月除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外新增绩效工资7688.85元/月。2020年个人年终奖应发金额为25153.50元。 9.***提交:(1)***与中晟财务吴***QQ聊天记录。2020年12月22日,财务吴***在QQ中向***发送“通风(***)19.xls(61.50KB)”的EXCEL表格,***回复:收到,我的核对好了,没问题。后吴***另发送“2020年个人年终奖发放明细表”截图。 2021年5月25日,吴***:你将今年的上半年你做的项目和面积发给我了。…你将你做的未结算的都列出来,备注一下进度就行,我了解一下情况。…你加一下我的QQ,你后(以后)要发给你对数方便。 2021年8月31日,***:***姐,有上半年和去年的工程清单吗?吴***随后发送了“通风(***)19.xls(74.00KB)”的EXCEL表格。 “通风(***)19.xls(74.00KB)”的EXCEL表格。其中包含有标签为2019年85%、2019年15%、2020年85%、2020年15%、修改费、汇总表、2021年85%、2021年15%的工作表。 2019年至2021年85%的表格项目一致包含了工程名称、工程内容、面积、单价(0.80元)、计提奖金、发放率(85%)、金额、未发放(15%)、金额。2021年计提奖金为66011.98元。 2019年至2021年15%的表格项目一致包含了工程名称、工程内容、面积、单价(0.80元)、未发放(15%)、金额。2019年1-6月未发放15%为9680.99元,2019年7-12月未发放15%为10745.54元,2020年1-6月未发放15%为9922.96元,2020年7-11月未发放15%为8144.74元。 修改表包含2019年及2020年修改费,表格列明了面积、单价、计提奖金、发放率(80%)及金额。2019年的工程名称为星星广场项目三期,金额为3214.18元;2020年的工程名称为裕达·铭邸和裕达国际酒店,金额为5770.43元。 汇总表载明有2020年1月计提汇总表(含2019年7-12月工程量的85%计60891.42元、扣已发保底2019年7-12月计21000元、应发合计39891.42元、2019年年终发放金额36000元、应分摊金额3891.42元、2020年1月分摊3891.42元)、2020年7月计提汇总表(含2019年工程修改费3214.18元、2020年1-6月工程量的85%计56230.08元、扣已发保底2020年1-6月21000元,应发合计38444.26元)、2020年上半年提成分摊表(应分摊金额38444.26元,2020年8月至12月每月分摊7688.85元)、2020年7-1月项目提成计提汇总表(含2020年7-11月工程量的85%计46153.50元、扣已发保底2020年1-12月21000元、应发合计25153.50元、年终发放25153.50元)、2020年12月-2021年6月项目提成计提汇总表(含2020年工程修改费5770.43元、2020年12月-2021年6月工程量的85%计56110.18元、扣已发保底2021年1-6月17500元、应发合计44380.61元)。 (2)***与中晟出纳***QQ聊天记录。2021年6月15日,***:云姐,签名的那些提成是啥时候算的哎?***:我不知道哦,你要问下***。 10.其他情况。***确认已收到2021年保底工资17500元。 两案中,双方举证如下: 中晟设计院举证如下:1.广东中晟人防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身份证;2.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3.劳动合同、2019年7月-2021年5月工资表、2019年-2020年个人年终奖明细表;4.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举证如下:1.广东中晟人防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身份证;2.仲裁裁决书;3.***与中晟人事***微信聊天记录截图;4.***与中晟出纳***QQ聊天记录、工资单;5.***与中晟财务吴***QQ聊天记录、2019年及2020年修改费统计表、2019年设计工程计提奖金统计表、2020年设计工程计提奖金统计表、2020年12月-2021年6月设计工程计提奖金统计表;6.***与中晟负责人***QQ聊天记录、中晟在Teambition软件发布工作任务截图;7.***与中晟项目负责人***QQ聊天记录、***与中晟项目负责人***QQ聊天记录、***与中晟项目负责人***QQ聊天记录;8.高明档案馆资料截图。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一、关于工资的问题。 ***仲裁请求中晟设计院支付2019年工资的15%,2020年工资的15%以及2021年工资的100%。中晟设计院陈述2019年7月前***都是发放固定工资3000元左右,2019年7月之后***是按人防设计面积乘以第一阶段单价0.68元/平方米(0.8元×85%),如果有第二阶段的工作量就按第二阶段的工作量人防设计面积乘以单价0.12元/平方米(0.8元×15%)予以计提发放;2021年设计费提成单价有变动,第一阶段为0.4675元/平方米(0.55元×85%),第二阶段为0.0825元/平方米(0.55元×15%);中晟设计院每月先发放3500元左右的工资,年底发放年终奖等再发放其余部分。***则陈述2019年1月-6月仅计算参与涉及工程的15%部分,余下85%不计算计提,2019年7月开始计提,但是每次先计提完成设计项目的85%;***的提成工资按人防建筑面积乘以单价,每月先发放一部分。2019年至2020年的单价是0.8元/平方米,2021年一部分单价是0.55元/平方米,其余为0.8元/平方米。完成设计即发放提成,每半年左右结算以此。 本院认为,首先,***提交的证据3-7聊天记录能出示原始载体,中晟设计院认为***未出示全部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但上述聊天记录中所涉及的人员均为中晟设计院员工,中晟设计院应可以举证推翻***的主张,现中晟设计院不能提交证据,由其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提交的证据3-7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其次,根据***提交的证据3-7,吴***与***一直有就项目、面积、项目进度、年终奖等进行沟通,吴***作为中晟设计院的财务其职责应包含员工工资核算,其向***发送相关表格是吴***履行财务职责的工作内容,这与2021年6月15日,在***离职后被告与中晟设计院公司出纳***的QQ聊天记录中***称提成计算要“问下***”能相互印证,故吴***在被告已经离职的2021年8月31日发送的“通风(***)19.xls(74.00KB)”的EXCEL表格应视为***工资的计算依据。***在2021年9月15日问吴***“请问那个钱…有具体发放的时间吗”、“可不可以一次发了,或者少分几次”,吴***回复“具体时间现不知道,公司这边资金到位后会随时发”、“具体怎么发到时要看上面领导的”等内容,仅表示***工资发放的形式以及时间需要由领导确定,中晟设计院主张吴***发送的表格不是最终确定的表格,吴***既不是工程技术人员,也不是老板,没有权利答复***工程量及单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再次,根据上述被采信的2021年8月31日吴***通过QQ发送给***的“通风(***)19.xls(74.00KB)”的EXCEL表格,其中汇总表列明的各时间段工程量的85%计提工资、年终发放金额、月分摊金额等与中晟设计院提交的2019年7月至2021年5月的工资表以及2019年、2020年个人年终奖明细表的金额相互吻合,足以证明双方已按照汇总表列明的各项数据实际执行。中晟设计院主张***不同阶段提交的表格不相同,***存在不诚信诉讼的行为,但中晟设计院对此未能举证证明,故本院对中晟设计院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 最后,对2019年1月至6月15%的计提工资。***确认其自2019年7月开始计提工资,7月之前是固定工资,但由于其有参与2019年1至6月的项目,故2019年1月至6月应按照15%计提工资。中晟设计院予以否认,认为***2019年1月至6月为固定工资,并非计提工资。根据EXCEL表格中的2019年85%及2019年15%两张工作表,均对2019年1月至6月***参与的工程进行统计,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中晟设计院2019年1月至6月并未按照85%的计提工资向***支付工资,但该表格有对15%未发放部分进行统计,***关于该时间段工资的陈述具有更高可信性,本院对***的主张予以采信。 综上,中晟设计院未能举证证明已发放***2019年15%、2020年15%以及2021年全部的提成工资,亦未能举证证明***不符合发放提成工资的条件,本院对中晟设计院诉请无需支付***2019年、2020年工资不予支持。根据“通风(***)19.xls(74.00KB)”EXCEL表格,中晟设计院应支付***2019年15%工资20426.53元(9680.99元+10745.54元)、2020年15%工资18067.70元(9922.96元+8144.74元)、2021年全部工资48511.98元(66011.98元-已发放保底工资17500元)。***确认在申请仲裁时没有主张韶关儿童医院以及洲际公寓两个项目的提成工资,现请求本院判决上述项目的提成工资未经劳动仲裁前置,本院对此不予审查处理。 二、关于修改费的问题。 双方确认***因星星广场项目三期以及裕达国际酒店两个项目产生修改费。***主张修改费算二次设计,仍按0.8元/平方米单价计算,确认已收到星星广场项目三期产生的80%修改费3214.18元,但认为中晟设计院仍应支付该项目余下20%修改费以及裕达国际酒店项目100%修改费合计8016.59元。中晟设计院则认为修改费只是在原图纸上进行修改,不可能与原单价一样,按0.64元/平方米计算。本院认为,“通风(***)19(74.00KB).xls”EXCEL表格中2019年至2021年85%工作表格中同时列明了发放率85%以及未发放15%;修改费工作表中除列明面积、单价(0.8元)外,仅列明发放率80%。而对已经发放金额的汇总表中计提工资均列明85%,但2019年修改费并未另外标注百分比,两相比较,中晟设计院主张修改费单价按0.64元/平方米(即0.8元/平方米×80%)具有更高可信性,本院对该主张依法予以采信,并按修改表工作表中标明的百分比对应的金额核算***的修改费。根据修改表工作表,中晟设计院应支付裕达国际酒店项目产生的修改费5770.43元予***。 裁判结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两案判决如下: 一、广东中晟人防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9年工资20426.53元、2020年工资18067.70元、2021年工资48511.98元予***; 二、广东中晟人防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修改费5770.43元予***; 三、驳回广东中晟人防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22)粤0605民初28186号一案案件受理费收取5元(广东中晟人防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中晟人防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2022)粤0605民初28231号一案免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