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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云南绿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02民初1909号 原告:***,男,汉族,1954年10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绿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北郊上马村第四幢1楼5-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7998534684。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云南省建筑材料科学研究设计院,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郊上马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431205761M。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云南绿材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云南省建筑材料科学研究设计院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