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3224民初603号
原告:四川岷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青羊区金盾路52号1栋18楼B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DE5WQ6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松潘县下八寨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松潘县下八寨乡格丫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3224008927740G,
法定代表人:***,该乡政府乡长。
原告四川岷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松潘县下八寨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岷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岷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