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06民初8423号
申请人:江苏华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39438940J,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开发区私营科技工业园B区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无锡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94576537Q,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天一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江苏华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无锡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一案中,江苏华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无锡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340万元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江苏华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许无锡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340万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阳
二〇二二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