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无锡天物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华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6547号
申请人:江苏**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39438940J,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开发区私营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邹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立英,上海明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天物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782402744,,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东环路**-202
法定代表人:魏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天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无锡天物置业有限公司价值358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无锡天物置业有限公司存款358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正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