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上厦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诉被告四川上厦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普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2521民初58号

原告:***,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康乐县。

被告:四川上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王鹏,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诉被告四川上厦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3.12元,减半收取计876.5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丹增赤列

审 判 员 米玛次仁

审 判 员 仁增加参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旦曾曲珍

书 记 员 次旦拉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