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普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2521民初55号
原告:***,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康乐县。
被告:四川上厦建设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王鹏,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吴小云,男,198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诉被告四川上厦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吴小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刘辉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3.12元,减半收取计876.5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丹增赤列
审 判 员 米玛次仁
审 判 员 仁增加参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旦曾曲珍
书 记 员 次旦拉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