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27民初2133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2004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供电分公司,地址: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供电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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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