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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隆鑫文具中心与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馆陶县供电分公司、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33民初689号

原告:馆陶县**文具中心,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陶山市场西广场南侧。

经营者:徐泽红,女,197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馆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大庆,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馆陶县,系原告徐泽红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丹丹,河北陶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馆陶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馆陶县筑先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贾卫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梅,河北紫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富强大街32号。

法定代表人:王昕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馆陶县消防救援大队,住所地:馆陶县经济开发区紫阳大道东侧。

负责人:黄建真,该大队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军,河北青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馆陶县**文具中心与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馆陶县供电分公司、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馆陶县消防救援大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馆陶县**文具中心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馆陶县**文具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何金峰

人民陪审员  李芳芳

人民陪审员  井志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宁延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