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33民初689号
原告:馆陶县**文具中心,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陶山市场西广场南侧。
经营者:徐泽红,女,197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馆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大庆,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馆陶县,系原告徐泽红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丹丹,河北陶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馆陶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馆陶县筑先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贾卫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梅,河北紫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富强大街32号。
法定代表人:王昕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馆陶县消防救援大队,住所地:馆陶县经济开发区紫阳大道东侧。
负责人:黄建真,该大队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军,河北青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馆陶县**文具中心与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馆陶县供电分公司、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馆陶县消防救援大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馆陶县**文具中心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馆陶县**文具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何金峰
人民陪审员 李芳芳
人民陪审员 井志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宁延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