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

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献县供电公司、某某、沧州冀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9财保25号

申请人: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献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河北沧州市献县乐寿镇西关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9MA07L9KC88,负责人:赵德利,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华,男,汉族,1966年12月1日生,住河北省献县,身份证号:1329241966××××××××。

被申请人:***,男,1983年2月13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被申请人:沧州冀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团结小区5-2-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069416506M,法定代表人:张秀娥,职务:经理。

申请人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献县供电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沧州冀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冀J×××××/冀CR07挂的重型货车进行查封(保全金额为80000元)。申请人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献县供电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驾驶的,沧州冀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冀J×××××/冀CR07挂的重型货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韩志芹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琳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