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一电机有限公司与江苏国铝高科铝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洪泽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5)泽商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江苏国铝高科铝业有限公司欠原告电机修理款100000元于5月30日前付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明现已查封被执行人的三套房产,证号:H201200484、H201302590、H201303886号以及查封了被执行人苏H×××××捷达牌小型汽车一辆,都暂时无法处置。其它无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信息。现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10123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了房产和车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泽商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