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5民初23660号
原告***,男,1961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邓建和,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一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市一电机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